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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地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动态核查时,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作为必查内容

发布时间:2019-10-14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安监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以来,为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在建工程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依据,但平常的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有的虽然提取和使用了,但提取的科目不对,甚至被占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足额提取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足额提取,细化到各个分科目,并确实投入到各个在建工程,提升在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

二、有效使用
各建筑施工企业足额提取后,要确实按照范围使用,不能侵占,会计处理请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0]6号)要求进行,确保使用味道。

三、建立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要在每年初指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时,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认真研究,对照有关规定,拿出初步计划,提交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并印发,财务部门按计划拨付,同时财务部门与安全部门要及时跟踪计划实施情况。

四、广泛宣传
各地主管部门要利用会议、宣传媒体、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使企业认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主动提取,积极使用,确保在建工程安全。

五、检查督查
各地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动态核查时,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作为必查内容;对在建工程检查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对没有按要求提取和提取不足额的企业,要督促整改到位,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视情申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建工程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使用的,一律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整改的,视情移交行动处罚或申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